食品健康捐的目的與手段
文/財稅脈動編輯群:黃智謙律師(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財稅法組碩士)
壹、食品健康捐之課徵目的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指出,肥胖是當今最顯而易見卻嚴重被忽視的公共健康問題。1995年估計全球肥胖成年人口約2億人,其中5歲以下兒童約1千8百萬人;2000年全球肥胖的成年人口增加至3億人,且和過去一般認知不同,肥胖不在侷限於工業化國家,開發中國家的肥胖人口高達1.15億人。
WHO進而表示,不論何種性別,肥胖會增加罹患與飲食有關的非傳染性疾病(Non-communicable Diseases,NCDs)之風險,NCDs包括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壓、中風和特定的癌症,其結果將導致提早死亡或足以影響生命品質的嚴重慢性病症狀。WHO在1990年代將降低肥胖比例列為降低NCDs死亡率的首要目標。
此外,甚多國際組織(包括International Obesity Taskforce,IOTF;Dynamo-HIA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Obesity等)也紛紛表示,過重或肥胖與過早死亡率、NCDs的罹患率高度相關。美國德州CPPP(Center for Public Policy Priorities)認為,肥胖除增加糖尿病和心臟疾病風險外,體重過重的兒童與青少年相較於同年齡層自尊較低,飲用過多蘇打飲料也導致蛀牙增加。
由於肥胖與多種慢性疾病高度相關,近年來,為了促進民眾健康與降低社會安全體系風險,許多國家開始著手針對容易導致肥胖或不健康的食品進行課稅,透過食品價格的變動,影響人們的飲食型態的改變。
 
貳、食品健康捐之課徵手段
 
一、財政工具
        以財政工具作為抑制肥胖問題之手段,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稅捐
        國際上(特別是歐美國家)已有不少國家相繼推動稅制來抑制不健康食品的消費。其中較引人注意的是直接對不健康食品課稅,脂肪稅、垃圾食物稅、汽水稅等皆屬此種性質。另較少受到注意的是在正規的稅制下,某些國家或地方政府,例如,愛爾蘭、美國部分的州,針對特定目標食品加重或擴大附加價值稅(value added tax, VAT)或銷售稅(sales tax)的徵收。
 
(二)非稅公課
        在非稅公課的概念底下,大致上可區分受益負擔與特別公課二者。由於受益負擔強調對待給付之特徵,謂人民之給付係為填補國家所授予特定利益之對價,且食品健康捐之課徵並不具備此特徵。因此,食品健康捐不得以受益負擔之類行為之。
        又從特別公課之內涵來看,其強調特別公課之課徵,係為達成特別公益目的,而以與此目的有特殊關連性之群體為對象課徵金錢給付,且該收入僅得專款專用,並應對被課徵群體達到群體用益性[1]。食品健康捐之課徵目的係為打擊肥胖問題並促進國民健康之提升,並對購買不健康食品之民眾或製造商課徵金錢給付,且多數專家學者均肯認食品健康捐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提升國民健康、食品健康安全、肥胖和疾病研發等。由此以觀,似非不得以特別公課之方式課徵食品健康捐。
 
二、其他可搭配之政策工具
        財政工具只是政策工具之一環,如果政策目的是在於減少肥胖比率,促進國民健康,則應正本清源,從教育宣導,教育民眾養成良好飲食和生活習慣,並鼓勵廠商生產更健康的食品等工作先實施推動。畢竟不管是從理論或實務上,皆證明財政工具的成效並不明確,故財政工具應視為諸多工具之一環,若要使用此工具也要有完整的配套才能推動。
例如,紐西蘭和澳洲皆強調稅制只是策略之一,其他如教育、限制廣告、禁止販售、補貼等都是可行的策略。也由於課稅對降低肥胖率的效果不明確,因此,部分國家,如日本,採行其他更直接的作為,以限制腰圍來強調健康的重要。
 
[1] 黃俊杰,稅捐法定主義,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