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角貿易之起源
一、 國際貿易之形成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係指由於國與國間生產條件不同所形成之產業分工,為滿足雙方供應之需求,基於比較成本原則下,各國內經濟主體與國外經濟主體相互就有形商品(Visible Goods)、無形商品(Invisible Goods)、資本移轉(Capital Movement)及技術導向(Techniques Oriented)等,以不同幣值而為跨國界之交換,並清結一定期間內所有交易與撥付(Exchange and Transfer)之收支關係[1]。亦有認為國際貿易係指,由國際企業活動將商品及勞務從生產者引導至消費者或使用者之過程[2]。
國際貿易多半為私人間之跨國交流活動,透過比較各國條件之差異進行交易並獲取利益。但從經濟體系的角度以觀,隨著國內產業的出走以及新興工業國家的崛起,國際間分工之趨勢日益明顯[3]。尤其對海島型國家而言,以台灣為例,地狹人稠、天然資源種類較少,加上國內市場有限,若不倚賴國際貿易發展經濟,與其他國家互通有無,則經濟發展勢必受阻[4]。因此,國際貿易不僅對各國的經濟體系影響深遠,對海島型國家之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視。
二、 從兩國間貿易演化出多國間貿易
以「比較成本法則」(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cost)為理論基礎的國際貿易,係假設兩國生產條件不同而有各自擅長與不擅長生產之產品,並透過各自發揮所長,再透過貿易交換彼此所需產品[5]。若有雙方均不擅長生產之產品,而第三國擅長之,則再由不擅長的兩國與該第三國各自依其條件相互交換。換言之,國際貿易最早期的發展係國與國間之雙方貿易關係。
由於隨著各國間貿易活動愈趨頻繁,且相互間之供需強度與彈性不同,再加上彼此的社會條件、供給準向、市場導向及政府政策的影響,為求參與國際市場之競爭能力,開始發展出三方間、三國間,甚至多國多方間的貿易活動。此種多國間貿易的型態係以傳統進出口貿易作為基礎,搭配三角貿易之運作,並將國際租稅、境外金融中心、財務工程及境外公司作整合調度之多功能貿易型態[6]。換言之,三角貿易乃為國際多角貿易之重心,構成私經濟活動在國際貿易領域之重要部分,亦為稅捐法制建置上的重要議題。
貳、 國際貿易學下之三角貿易
一、 三角貿易之意義
對於三角貿易的意涵,無論在國際貿易學、法律學之學說及實務上,並未有一個完整的定義,此導因於三角貿易之操作相當複雜,加上依當事人之目的及所使用之私法形式,並且衍生出許多種類的類型,難以一言以蔽之。
學說上有認為,廣義之三角貿易包含狹義之三角貿易、三國間貿易以及相對貿易,而狹義之三角貿易包含三角貿易以及轉口貿易[7];有認為三角貿易僅指狹義之三角貿易,不含三國間貿易或相對貿易,且三角貿易類型包含傳統型、轉口型以及特殊型三角貿易[8];亦有認為三角貿易係指最狹義之文書作業型三角貿易[9]。又有認為三角貿易依其貿易條件、交易特性,可衍生出十多種貿易類型[10]。不僅學說尚未有定見,實務上亦未有統一之定論[11],足見對於三角貿易之定義見解繁雜,族繁不及備載。大抵而言,多數所認定之三角貿易定義,係指進口商與供應商間之商品買賣,非經雙方直接簽訂買賣契約,而是透過第三國之中間商完成貿易之方式[12]。
二、 三角貿易之類型
以下擬以國際貿易學之多數見解作介紹,故將討論範圍限縮於傳統型、轉口型以及特殊型,從介紹此三種類型之運作原理開始,再進一步探討三角貿易在私法上定性問題。
1.傳統型三角貿易
此種三角貿易又稱為文書作業型三角貿易,係指中間商(或稱貿易商)自進口商接獲訂單後,轉向出口商 (或稱供應商)進行採購,並約定由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送至進口商所在國家[13]。三方可能分別位於不同國家,或兩方位於同一國家而另一方位於他國(稱為反三角貿易)。此種貿易型態之形成原因在於中間商運用其從事國際貿易的經驗、技術及地理上之優勢,分別和出口商及進口商簽訂契約並安排貨物由出口國直接運往進口國以賺取買賣價差[14]。亦即,就中間商而言,在此交易過程中,本身不參與生產作業,通常僅處理貿易文書作業,利用轉單作業賺取價差[15]。
由於在貿易過程中,進口商與出口商彼此互不認識,均由中間商間接洽談訂單內容,再透過開立信用狀支付貨款並移轉貨物來完成交易。如此一來,中間商才有價差的利潤空間。因此,中間商必須保守交易資訊,並避免進口商與出口商相互聯繫,否則一旦雙方知悉對方存在,即可能越過中間商直接與對方接洽買賣事宜,致使中間商喪失締約機會。
2.轉口型三角貿易
轉口型三角貿易係指進口商向中間商訂貨後,中間商向出口商轉發訂單,並要求將貨物送至中間商所在之國家,再由中間商轉運至進口商之國家。此種三角貿易與前述傳統型之差異在於貨物並非直接由出口國運送至進口國,而是先送至中間國。
轉口型三角貿易依該貨物有無在中間國通關又可區分為「直接方式轉口貿易」與「間接方式轉口貿易」[16],前者係指貨物送達中間國後,經簡單加工完畢始再銷往進口國,此種型態主要差異點在於貨物必須在中間國進行報關程序,並辦理繳退稅之手續。後者係指貨物運送過程途經中間國並未辦理通關程序,而僅為通過貿易(Transit Trade),或因出口國至進口國間並無直接航線,必須利用其他國家之港口作為國際貨櫃之集散站,稱為轉運貿易(Transhipment Trade)[17],此種型態之轉口貿易特色在於貨物內容在中間國係原封不動,至多為整裝、分類、改標裝、換標籤,蓋中間商有時不希望進口商得知貨物之來源地或輸銷地,故透過貨物在第三國先行改裝後,再運送至進口商所在地[18]。
3.特殊型三角貿易
特殊型三角貿易係指,以節稅或保障海外投資為目的,於享有租稅優惠之國家,或於與其所屬國簽訂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境內設立境外公司,再以該境外公司作為中間商,分別與境內或境外公司進行交易之貿易型態[19]。在貿易過程中,進口商與出口商交涉者為境外公司,因此表面上為雙方與境外公司之交易,雙方並不會認知到背後由控制公司實質參與貿易交涉。
此種係傳統型三角貿易結合境外公司操作之貿易模式。由於係利用在海外設立境外公司,使得表面上之交易行為係於境外所為,但實際操作則是於境內為之,因此境外公司僅係註冊登記之虛擬實境公司型態,或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20]。運用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之優點在於達到節稅、資金調度、間接投資與行銷等功能,惟此種貿易型態在稅捐課徵上亦有其爭議。
三、 三角貿易之影響因素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與熱絡,產生許多種類的貿易型態,有些國家從傳統出口導向逐漸轉變為「轉口」、「轉運」導向之三角貿易模式,如我國即是一例[21]。而在安排三角貿易上,中間商一方面需要扮演買、賣雙方之角色,與進、出口商雙方締約並滿足雙方需求,另一方面又要確保並維持雙方彼此不知悉狀態,始能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其影響之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交易安全之確保
由於國際貿易與國內市場交易環境的不同,買賣雙方對彼此信用狀況並不明瞭,一方面出口商擔心進口商不付款而不願先出貨;另一方面進口商亦擔心出口商不出貨而不願先付款[22]。使得參與國際貿易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交易風險、確保交易安全,在有關交貨及付款條件上通常會訂定對自身有利的規定,導致交易過程變數增加。因此,信用狀的使用便作為代替進口商對出口商確定付款之保證,俾以解決上述情形的制度選項[23]。
在三角貿易中,三方間的資金流動經常倚賴信用狀的使用,蓋中間商會擔心在出口商出貨後,進口商不願付款;或者進口商付款之後,出口商不願出貨。相對地,進口商與出口商亦會有上述困擾,故透過轉讓信用狀或轉開信用狀[24],使得當事人間能夠有效率地完成交易。2.財務調度之彈性
無論是國內或國際間之貿易活動,財務調動能力均為企業經營對風險控制所應具備之條件。尤其在國際貿易上,因時空條件之差異造成付款及交貨事宜之延遲現象,使得當事人就貿易活動所承擔的風險較國內交易活動大。
而進行三角貿易所承擔之交易風險又較一般國際貿易更大,蓋三角貿易涉及二個或以上的交易對象,身兼買方與賣方雙重地位之中間商,若未能在買賣雙方間完整協調款項收支之安排,不僅可能導致期待之利潤付之一炬,更可能危及自身財務體制[26]。因此,中間商在交易過程中對於貨款結帳條件必須妥善安排,或利用各國不同之金融制度及國際金融市場之變動,維持其財務調動之彈性[27]。
3.交易條件之配合
雖然在三角貿易下,交易之標的為同一批貨物,然因當事人間係屬兩階段的接洽過程,即進口商與中間商間、中間商與出口商間。在談判過程中,由於談判籌碼之不同,使當事人間之契約內容亦有所不同[28]。除了契約內容之配合,在交易條件之安排上所需考量者,更包含各國之供需關係、政治及政策情勢、氣候、通貨準備、貨物之報關、裝運、保險、品質及檢驗等相關事項[29]。因此,如何在同一批貨物的買賣上創造利潤空間,並使進口商取得合乎約定品質之貨物,係中間商經營三角貿易之成敗關鍵之一。
4.商業機密之維護
三角貿易之最大特徵為中間商利於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在阻絕雙方彼此相互知悉之條件下,扮演買賣雙方之地位進行貿易洽談。中間商之利潤亦來自於雙方的資訊落差,並以其資訊優勢地位,加上貿易經驗、談判及銷售技巧,創造經濟成果。因此,中間商在交易過程中與雙方接洽之資訊,便屬中間商之商業機密,且此商業機密之維護,不僅是在個案交易過程中必須嚴守,在交易完成後仍具有維護之必要性,一旦進口商或出口商知悉彼此存在,便直接進行貿易談判,不會再透過中間商進行貿易,造成中間商只能進行一次性貿易,只能不斷開發新客源而留不住既有的商機。
為了避免商機暴露,除了中間商內部資訊管理外,尚有以下方式可減少商業機密外洩之風險:
(1)貨物標籤
在貨物運送上,倘為轉口型三角貿易,則可在貨物停留於中間國或其他集散地時,透過分裝、改換標籤之方式避免出口商之資訊為進口商所知悉。惟在其他類型之三交貿易上,若貨物不經中間國而直接運至進口國,則無法透過此種方式避免出口商資訊外漏,此外,倘進口商要求中間商出具產地證明或其他公正檢驗證明,亦可能無法維持資訊之保密。
(2)提單製作
由於出口商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國後,須由進口商持提單辦理提貨手續,且提單上載有托運人名稱、地址、貨物件數、包裝、種類及標誌等資訊[30],中間商為了避免提單上載有之資訊透露出口商的存在而有與其直接接觸之風險,可能的方法之一係於與出口商之契約上,要求提單之託運人應載為中間商或其他虛擬行號,此種提單又稱第三人提單(Third Party B/L)[31],另一種方式為中間商向出口商取得提單後,再向船公司將其取得之「一層提單」更換成「二層提單」,以變更託運人及受貨人之資訊[32]。
(3)信用狀使用
在信用狀之使用上,亦有可能使出口商知悉進口商之資訊,特別是在選擇以信用狀轉讓之方式付款時,在非換單式轉讓作業中,信用狀及其項下單據內載有進口商作為買方之名稱及地址,使出口商容易知悉進口商之存在;在換單式轉讓作業中,雖然相對於非換單式較為隱密,但信用狀之其他項下單據對進口商提示時,仍有可能使之知悉出口商之存在[33]。
因此,中間商為求商業機密之維護,通常選擇信用狀轉開之方式,另請銀行開立一張信用狀並轉讓予出口商作為價金支付。但信用狀轉開所需支出之成本較高,須扣除其在銀行之開狀額度,並支付開狀手續費、開狀保證金等費用[34]。此外,中間商尚須承擔轉開信用狀無法順利完成而遭開狀銀行拒絕付款之風險,以及同時對出口商符合轉開信用狀條款之給付責任[35]。
(4)保險條件
由於國際貿易之貨物運送路徑經常橫跨洲際,產生貨物毀損滅失風險亦隨之增加,加上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律對運送人之責任較多免責或減輕賠償之規範。故貨物運送經常會辦理運輸保險,以保障雙方之權益。運輸保險大致上可分為「買方自理」、「賣方洽保;買方索賠」、「賣方自理」,並依貿易條件不同,而有不同之保險利益轉換地點[36]。
在三角貿易中,對中間商而言,雖然可以與買賣雙方以各種貿易條件進行談判,但若中間商以CIF、CIP[37]或其他以保險由出口商負責之貿易條件項出口商買進時,出口商容易從保險金額中推敲出中間商之轉售價格及利潤,致商業機密外洩,故中間商通常傾向以FOB或CFR[38]買進,由自己負責投保事宜[39]。
(5)稅捐法律與政策之指向
國際貿易涉及跨國境之交易活動,由於各國法律制度不同,使貿易的進行亦須特別注意法令規範,如進出口管理、外匯管制、關稅規定、通關制度或運輸規則等[40]。在三角貿易中,中間商所需評估的不只有單一交易對象之條件,而是就買賣雙方背後的所有法令條件為通盤考量,特別是在租稅規劃上,稅負為廠商經營貿易活動的重要考量之一,諸如課徵何種稅負、是否適用零稅率、繳退稅程序等事項,在在影響三角貿易的運作。
因此,稅捐法制對於三角貿易之評價,一來必須注重法令的明確性,蓋法令若欠缺明確性,則人民無法預測所從事之經濟行為如何被課稅,唯有在明確建立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始能就貿易活動之進行為妥善規劃。二來應維持稅捐中立性,避免稅捐過度影響企業經營或扭取競爭條件,蓋中立的稅捐法制應採取不鼓勵、亦不阻礙人民選擇國內或國外投資、消費活動之立場,對於資本、勞務及貨物於國際間流動,基於全球資源有效運用之前提,亦不應以稅負加以影響[41]。再來,有效率地課稅亦為減輕稅捐對貿易活動之阻礙程度[42],蓋納稅義務人所付出之稽徵持本不僅是稅負的多寡,亦包含稽徵程序對其產生負擔的大小,例如在三角貿易中,雖課予較低之稅負,卻造成重覆繳退稅之財政負擔,或在勾稽制度之下,開立發票產生商業機密洩漏之疑慮,均形成貿易活動進行之阻礙,故有效率地課稅亦為促進貿易順利進行之重要指標。
四、 我國發展概況
隨著國際交流的頻繁以及產業的變遷,台灣早期採取的「台灣接單、台灣出貨」的貿易模式已逐漸減少,紛紛轉型為「台灣接單、第三國(地)出貨」或「第三國接單、台灣出貨」的三角或多角貿易型態[43]。其中,台灣所從事的貿易類型以文書型三角貿易經營型態為最多數[44]。
三角貿易在台灣的發展,可追溯至民國62年,由於經營三角貿易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准,其規定過嚴,以致於申請件數比率不高。直至民國69年,為簡化三角貿易作業程序,使企業投入國際貿易並擴大我國貿易範圍,乃公布「三角貿易實施要點[45]」,隨著申請條件的放寬,投入三角貿易行列的企業也遽增[46]。至民國75年,營業稅法改制後,以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稅範圍,並且明定相關名詞之定義,以及新增零稅率之規定。由於三角貿易的交易型態有其特殊性,是否或如何適用營業稅法之規定即生疑慮,因此,財政部針對三角貿易及多角貿易營業稅課徵問題,陸續發布許多相關解釋函令[47]。
然而,三角貿易在營業稅上之認定並未因相關函令的發布而有所解決,相反地,導因於三角貿易之定義、法律性質的在法令、實務及學說間未存有共識[48],致使三角貿易的課稅爭議無法有效地被解決,在競爭激烈的國際貿易環境下,儼然形成我國企業投入三角貿易發展的最大阻礙。
[1] 羅慶龍,三角貿易理論與實務,巨浪,1981年6月,頁1。
[2] Harry L. Hanson, Marketing,Text cases and Reading, Literary Licensing, LLC, 1st ed,1962,P1.
[3]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29。
[4] 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1。
[5] 羅慶龍,三角貿易理論與實務,巨浪,1981年6月,頁2。
[6]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597。
[7]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599。
[8]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0。
[9] 張錦源,國際貿易實務詳論,三民,十一版,2004年,頁713;梁滿潮;周宜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立空中大學,1994年,頁499。
[10] 北誠會計師事務所,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_book3/index.php?op=list_docs&tbsn=4 (最後瀏覽日:2016年6月13日)
[11] 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5。
[12] 羅慶龍,三角貿易理論與實務,巨浪,1981年6月,頁41。
[13]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0。
[14] 張錦源,國際貿易實務詳論,三民,十一版,2004年,頁713。
[15] 梁滿潮;周宜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立空中大學,1994年,頁499。
[16]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604以下。
[17] 例如香港、新加坡、亞丁、貝魯特、漢堡、巴拿馬等,均為知名集散地與交易中心。
[18] 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82。
[19]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1。
[20]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620以下;APEXper國際租稅規畫部,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大樹林,2007年3月,頁150。
[21] 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4。
[22] 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297。
[23]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1。
[24] 轉讓信用狀,係指進口商開立信用狀後,中間商作為信用狀之受益人,得將信用狀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由一個或以上之第三人使用。轉開信用狀,係指中間商將信用狀交給銀行作為擔保,並請該銀行另外開立以第三人為受益人之信用狀,又稱第二信用狀(Secondary LC)。參閱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310;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337。
[25] 流程圖出處: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8以下。
[26]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1。
[27]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60。
[28]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2。
[29] 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58。
[30] 海商法第98條:「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貨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填發之年月日。」
[31] 鄭美幸,三角貿易在台灣之發展,南台科技大學學報,第25期,2001年3月,頁72;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354。
[32] 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377。
[33] 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8。
[34] 許和榮,國際貿易實務操作—進階篇,五南,2005年1月,頁180;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33。
[35] 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9。
[36] 蔡緣,國際貿易實務,二十七版,華泰,2011年9月,頁163。
[37] 運費保險費在內條件規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指由賣方負擔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港付之運費、保險費及貨物成本價格。運保費付訖條件規則(Carriage and Insurane Paid To, CIP),類似於CIF條件,其差異在於CIP之賣方承擔貨物風險於交付第一運送人保管時為止。參閱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119以下。
[38] 船上交貨條件規則(Free on Board, FOB),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安裝置買方指定之船舶為止之一切費用。運費在內條件規則(Cost and Freight, C&F 或 CFR),指賣方負擔運至目的地之運費,但賣方承擔之風險僅止於貨物裝上船舶為止。參閱羅慶龍,國際貿易實務,六版,三民,2011年3月,頁118以下。
[39] 鄭美幸,三角貿易在台灣之發展,南台科技大學學報,第25期,2001年3月,頁72。
[40] 同前註175,頁71
[41] 劉劍文,國際稅法學,三版,北京大學,2013年11月,頁59以下。
[42] 陳清秀,國際稅法,元照,2015年4月,頁5。
[43] 蔡孟佳,國際貿易實務,五版,智勝,2012年9月,頁529。
[44] 蘇繡花,從三角貿易課徵營業稅補充規定談三角貿易外為收入是否營業稅課稅範圍,稅務旬刊,第1909期,2004年10月,頁19。
[45] 該實施要點因中央銀行大幅放寬外匯管制,因此經濟部於民國76年7月公告廢止之。
[46] 羅慶龍,三角貿易理論與實務,巨浪,1981年6月,頁66以下。
[47] 謝欽源,從「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之認定論三角貿易營業稅相關解釋函令,稅務旬刊,第1966期,2006年5月,頁14;陳妙真,淺談多角貿易營業收入認列問題,華南金控,第41期,2006年5月,頁6。
[48] 盧世寧,三角貿易法律關係及營業稅爭議問題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8卷第3期,2012年6月,頁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