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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避險交易稅賦之減免
黃笠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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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台商回家的路該如何設計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吳俊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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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三角貿易之意義與類型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係指由於國與國間生產條件不同所形成之產業分工,為滿足雙方供應之需求,基於比較成本原則下,各國內經濟主體與國外經濟主體相互就有形商品(Visible Goods)、無形商品(Invisible Goods)、資本移轉(Capital Movement)及技術導向(Techniques Oriented)等,以不同幣值而為跨國界之交換,並清結一定期間內所有交易與撥付(Exchange and Transfer)之收支關係[1]。亦有認為國際貿易係指,由國際企業活動將商品及勞務從生產者引導至消費者或使用者之過程[2]。 國際貿易多半為私人間之跨國交流活動,透過比較各國條件之差異進行交易並獲取利益。但從經濟體系的角度以觀,隨著國內產業的出走以及新興工業國家的崛起,國際間分工之趨勢日益明顯[3]。尤其對海島型國家而言,以台灣為例,地狹人稠、天然資源種類較少,加上國內市場有限,若不倚賴國際貿易發展經濟,與其他國家互通有無,則經濟發展勢必受阻[4]。因此,國際貿易不僅對各國的經濟體系影響深遠,對海島型國家之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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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正義在稅法體系之應用
由於法律體系必須是一個無內在矛盾的價值秩序體系,始能順利運作並發揮規範效用,因此,不論是個別法律所構成的法律體系,或者是個別法律間所共構的法律體系叢,均不應有互為矛盾的評價存在[1]。換言之,既然法律體系理應為無內在矛盾的體系,倘若法規範間在解釋及適用上出現矛盾,勢必需要消除此一矛盾,俾使法律體系回歸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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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稅捐法定主義
淺談稅捐法定主義 壹、學說見解 稅捐法定主義的內涵在學界中並未有個明確、清楚的界線,換言之,即便我們都能夠肯認稅捐法定主義的理論基礎可由民主國原則以及法治國原則中推導出,但此二民主法治原則的效力也僅足夠我們建立稅捐法定主義的核心內涵,對於稅捐法定主義的具體內容、獨特性或邊界,尚未有公認的標準答案。 關於稅捐法定主義的內涵,學者間素有不同見解。學者陳清秀認為[1],稅捐法定主義的內涵除了「課稅要件法定原則」外,尚包含「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則」,並且,此三大內涵可進一步衍伸出稅捐法律漏洞補充禁止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作用。學者黃茂榮認為[2],稅捐法定主義的內涵即課稅要件法定原則,但僅止於此仍無法完善落實稅捐法定主義所追求的價值秩序,需要輔以其他法律原則而為之,如「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效力原則」及「類推適用及其他法律補充禁止原則」。學者葛克昌認為[3],憲法第19條雖揭示稅捐法定主義,但其內涵之建構,可從其他法治國原則在稅法上的效力以觀,例如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上衍伸出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衍生出課稅要件、處罰、租稅優惠等明確性要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衍生出稅法上真正及不真正溯及以及解釋函令議題、一事不二罰原則衍生出行為罰作為處罰補充規定之要求。學者黃士洲認為[4],稅捐法定主義的內涵大致上可分為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稅捐法律優越原則,後者係針對主管機關就稅捐案件作成解釋函令時,應本於憲法原理原則,以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避免解釋函令逾越法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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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量能課稅原則
淺論量能課稅原則 壹、學說見解 量能課稅原則在學理上的探討,至少可從財政學及法律學的角度觀之,蓋稅捐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之一,其稅捐制度之設計是否達到有效充裕財政、建立良好稅捐環境等,相關文獻在財政學上著墨甚深。又稅捐既為國家課予人民的財產上負擔,本質上具有「先義務」的面向,在法治國原則下,自應依法而為之,則關於稅捐制度的設計是否形式上與實質上均為合法,亦為法律學所長久關注。故以下從此二領域觀察量能課稅在學理上的發展: 一、量能課稅原則在財政學之發展 在財政學上,稅捐既為公共收入的主要手段,如何設計適當的稅捐制度、設計時應考量哪些因素,甚為重要。以當代財政學來說,在稅捐制度的設計上,主要著重於「公平」與「效率」兩個面向[1]。而所謂「公平」,係自社會整體以觀,透過稅捐制度的設計,使社會成員在所得及稅捐負擔上達到令人滿意的分配狀態,亦即具有相同所得的社會成員,有相同負擔能力,進而應負擔相同的納稅義務[2]。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財政學上對於稅捐公平性的核心,著重於社會整體的分配及負擔狀態,可被認為是量能課稅原則的起源概念。
文章專欄SPECIAL COLUMN
Tag : 律師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