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對於營利事業意涵之見解
納稅義務人除虛報免稅額外,另有短漏報營利、薪資及利息所得,即當依據不同情形,分別按其裁罰金額或倍數基準而為裁量權之行使並作成裁罰處分
營業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列為裁量審酌事項,稽徵機關仍應於裁罰理由中交代,否則即有裁量怠惰,屬濫用裁量權限而違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得作為評定房地時價時參酌標準之一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