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者將其持有之期貨契約了結,損益即已實現,形成一稅捐客體具體存在之事實,稽徵機關自得認定所得於斯時實現
無形資產---「營業權」之認定要件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另發現應徵之稅捐」,並非毫無界限
贈與債權「時價」之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之例外規定與裁量怠惰
違法吸金受害者於鉅額本金損失發生前所受領之投資利息仍屬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