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38條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惟公司法已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該條規定,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處分土地之溢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近年更致力於稅制及稅政革新,積極推動稅制優化及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對於「法稅改革聯盟」訴求,該部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D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5)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
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