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12)日自由時報報導:「我企業總稅負比韓、港高」,為避免外界誤解,財政部補充說明如下:
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費用;管理費用非屬推銷不得遞延。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涉稅法規定之說明
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者,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