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6年8月25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6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7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6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上參財政部106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449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