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符合國際組織檢視標準,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兼顧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財政部於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國際要求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財政部表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於104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成果報告,建議各國建立「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本國事業報告(Local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將國別報告之訂定、資訊交換及運用情形列入落實 BEPS行動計畫結論最低標準之一,成為國際間檢視各國是否合作之重要指標,多國爰陸續參採發布OECD移轉訂價文據新規定。
  我國參酌上開成果報告建議事項修正本準則,以完備移轉訂價文據,與國際接軌,修正重點(詳附件)如下:
一、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提供資料部分,營利事業除應揭露關係人資料,配合本次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文據規定,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應併同揭露經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本次增修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其規範意旨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為本次新增文據,主要協助稽徵機關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情形及移轉訂價政策,評估其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
1、應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且其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者。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須送交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3、報告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概述、集團之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及集團之財務與稅務情形等。
(二)移轉訂價報告,為既有文據,本次係參酌OECD成果報告有關「本國事業報告」建議,修正報告應包括之內容。
1、應提供主體:從事受控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
2、應提供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依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提供。
3、報告內容:企業綜覽、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受控交易分析、公司法規定之關係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三)國別報告,係本次新增文據,旨在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利潤配置與各成員主要營運活動是否相當,供稽徵機關有效評估國內營利事業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並與其他租稅管轄區進行稅務合作。
1、應送交主體:由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PE)準備及送交;如另指定代理送交成員(SPE),由該成員送交國別報告;如前開UPE或SPE為境外公司,且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其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
3、報告內容:以表格呈現跨國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下列資訊:
(1)跨國企業集團於營運所在國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當期應付所得稅、實收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
(2)列示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居住地或設立地國及其主要活動情形(如研究與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或生產;銷售、行銷或配銷;行政、管理或支援服務等)。
(3)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從事前開所列以外之活動性質說明。
三、配合本次增修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送交或提示之文據為關係其所得額之資料、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增修3項文據之送交主體、期限及報告內容均依循OECD之一致性規範。有關得免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標準,及得免送國別報告之跨國企業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標準,財政部將參考國際做法及我國企業與稅制差異情形訂定,於近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