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法稅改革聯盟」2017年12月18日至19日於凱達格蘭大道遊行訴求之說明
財政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近年更致力於稅制及稅政革新,積極推動稅制優化及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對於「法稅改革聯盟」訴求,該部說明如下:
一、 有關「賦稅人權入憲,廢除財稅函釋」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及今(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該部現行發布解釋函令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函釋內容凌駕所解釋之法規情事。又為適時檢討不合時宜之解釋函令,該部訂有法令研審機制,定期全面檢討其合宜性;稅捐稽徵機關就個案發現解釋函令不合時宜或發生適用疑義,亦適時報請該部審視檢討,以符法制。
二、 有關「平反稅務冤案,終結萬年稅單」
為確保納稅者依法納稅,避免後續提起行政救濟衍生時間、訴訟成本等不利益,該部賡續推動紓減訟源,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應詳實調查事證,確實審視核定處分內容正確性,並加強落實自我審查功能,維護納稅者權益;對於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案件,依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妥速審判並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維護納稅者權益。
三、 有關「廢除稅務獎金,杜絕違法徵稅」
稅務獎勵金之核發,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及行政院修正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為落實獎從下起,行政院調降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獎勵金之限額比率,由最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之30%,逐步調降為16%。為避免外界誤解稅務同仁為領取獎勵金而查稅,該部修正刪除國稅局核發個人獎勵金請獎事蹟,改以團體獎勵金方式核發。
四、 有關「歸還超徵稅收,嚴懲濫稅官員」
我國長期以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差短部分仰賴舉債彌平,超徵之稅收用於減少債務舉借,尚無歲計賸餘可供運用。嚴懲濫稅官員部分,為確保稅捐稽徵機關同仁依法行政,該部將課稅處分品質考評列為年度推動疏減訟源方案作業計畫項目,每年並辦理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考核,對於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案件,經分析及檢討認屬國稅局疏失者,依規定評比並列入業務考評,提升稅務查核及服務品質。
五、 有關「公開公正遴選納保官」
依本法第20條規定,各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爰目前納保官係由稅捐稽徵人員擔任。為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該部得隨時派員抽查其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且將各稅捐稽徵機關執行情形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未來將落實考核,每年並將納保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於網站公開,藉由績效考核、立法院監督及全民公開檢視,落實本條立法目的。
六、 有關「財稅黑手搞弊案」
關於請託關說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均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注意事項」,辦理登錄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等事件,保障同仁依法行政,健全稅務風氣。
七、 有關「稅務官司先繳半數稅款」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無需事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至依法提起訴願案件,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未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符上開暫緩執行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俾符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不因提起救濟程序而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意旨。
八、 有關「截至2017年10月底近908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未結案件」
據統計近5年納稅者申請復查比率逐年下降,可見稅捐稽徵機關同仁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對稅捐核課處分極為審慎,並落實自我審查機制,提升查核品質,充分維護納稅者權益。納稅者欠繳稅捐依法應移送執行者,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行蹤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維護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
  該部進一步說明,對於該聯盟所陳述之個案,相關稅捐稽徵機關均恪遵依法行政,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因應本法將於今年12月28日施行,為落實該法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該部將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租稅宣導及法制教育訓練,遵守資訊公開及愛心辦稅原則,累積人民對政府行政作為之信賴,落實租稅公平正義,營造徵納雙贏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