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8月發布統計數字,國人飼養寵物(家犬、貓)數量由94年136萬隻(平均每5戶飼養1隻)10年內大幅成長至230餘萬隻(平均每3戶飼養1隻),對於寵物美容或寄宿需求日益增加。為覈實核定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營業人之稅負,該局歷年來針對轄內營業人進行稅籍清查,清查之對象,包括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業務者,並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因此,由獸醫師執業之動物醫院,獸醫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並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但如同時兼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者,該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自106年8月間展開清查作業,截至當年底補徵營業稅220餘萬元、裁處罰鍰70餘萬元。另外也查獲動物醫院負責人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補徵綜合所得稅269餘萬元、裁處罰鍰134餘萬元,今年仍將持續清查。該局呼籲經營寵物美容或寄宿等業務營業人如未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否則一經查獲,經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屆期仍未補辦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逃漏營業稅部分,除依同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