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付資遣費時應將超過定額免稅部分辦理扣繳,並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資遣費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依財政部公告10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若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所得額為0;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如為分期領取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起僱用A君,107年1月因故將A君資遣,並一次支付資遣費600,000元,按A君退職服務年資2年計算免稅額為480,000元(180,000元×2+240,000元/2),是甲公司依法應就120,000元(資遣費600,000元-定額稅額480,000元)辦理扣繳,並由A君併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