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中租稅措施之回應說明
財政部回應說明,我國105年度租稅負擔率僅13%,低於中國大陸17.6%,且為鼓勵企業在臺投資,我國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所得稅負由最高49.68%降為42.4%,有助提高投資意願;另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結構,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並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使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稅負由25.3%降為24%,減輕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有助企業累積投資動能,營造「投資臺灣優先」之租稅環境。
我國調整後之營所稅稅率20%,仍低於中國大陸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且配合我國現行產業發展政策,分別從「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適宜租稅措施,有效稅率只有13%至14%,仍較中國大陸高新技術企業之稅率15%為低:
一、資金面
為吸引投資資金,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電影法等法律提供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設備投資抵減及5年免稅等租稅優惠(詳附表資金面)。此外,為協助新創事業募集資金及扶植其發展,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新增「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等租稅優惠,期引導投資者將資金投入高附加價值新創事業,加速經濟發展。
二、人才面
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另一目標為建構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故參考國際趨勢,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調降至40%,並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另分別提供下列措施,協助國內企業留攬優秀高階專業人才,促進產業創新升級:
(一)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租金、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率由20%調降為18%;99年3月12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入帳。
(二)106年11月22日公布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提供國際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薪資所得減半課稅及海外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之優惠。此外,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租稅減免法律,提供增僱員工、提高薪資加成減除、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詳附表人才面),期藉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吸引人才來(留)臺。
三、技術面
為鼓勵研發創新及智慧財產權流通運用,我國於產業創新條例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提供技術作價取得股票緩課所得稅之優惠(詳附表技術面)。
財政部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資格者,即可適用上開所得稅優惠;至中國大陸就設在該地區之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得退還增值稅規定,與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相同,符合消費地課稅原則,亦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及世界實施消費稅制度國家處理原則尚無不同。
財政部指出,為加深留攬人才效果,將研議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包括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新臺幣500萬元限額內,除可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規定外,增訂符合繼續任職於公司一定期間規定,可按「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轉讓價格」二者孰低計算所得課稅之可行性及效益性,期透過員工與公司共享經營成果方式,達到員工獎酬工具之留才效果。
各國身處國際競爭環境,均面臨資金及人才跨國移動與企業全球布局之挑戰,為提升外商資金對臺投資意願及鼓勵臺商資金持續回流,我國將善用各項優勢,由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協助產業轉型升級等各方向著手,透過國家整體規劃提升競爭力,俾利我國經濟發展。財政部將配合國家政策方向,持續推動稅制改革,建構具競爭力之優質租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