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為千分之1.5延長 實施至110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現行條文係活絡市場,自106年4月28日起調降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5(以下簡稱當沖降稅),實施期間至107年4月27日止。考量當沖降稅實施後有效帶動市場活絡,基於政策穩定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爰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止。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當沖降稅適用對象,並考量稽徵作業實務之一致性,其實施期間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例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2條第1款規定,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