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按下列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方式二: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