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五大問題 保護納稅人為德不卒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就如同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應該以保護納稅者為核心,但學者專家指出納保法五大問題,認為納保法為德不卒、誠意不夠,未能落實納稅者保護的立法目的,建議修法訂定優先適用規定,重新檢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計算等,不要偏重在保護「稅捐」而非保護「納稅人」。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與台灣稅法學會共同主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玩真的嗎?」研討會,由董事長陳沖主持,邀請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中國科技大學商學院院長曾巨威、臺北商業大學副教授黃士洲、中正大學教授黃俊杰等學者專家與會。

原提案版本有許多條文,正式立法通過的版本卻被大修,破壞保護納稅人的立法原意。陳冲說,納保法不立法沒關係,但是若要立法就要像樣,許多保護納稅人的法條都被修掉了,另外界質疑「立法誠意何在」。

首先,納保法草案原要求,課稅應說明理由,但是立法後卻加上「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無須說明理由,讓本條文形同具文。

其次,針對推計課稅,草案要求不得處罰,因為推計就非事實,而是雙方妥協的結果,但立法後卻加入「協力義務」的前提。

第三,原要求每二年檢討相關法令,改為四年。

第四,不得增加法未明訂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的範圍,未納入法規命令。

第五,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不能再課稅,但立法後被改為15年且自法院撤銷或變更判決後起算。

財政部回應,現行課稅及罰鍰處分都有說明事實及理由,地價稅、房屋稅等依稅籍底冊開徵稅捐都可上網查詢計算方式。不會因為納稅者未盡協力義務,就逕為推計課稅處罰的依據。不合時宜的法令會滾動檢視,不是每4年才檢討。

至於將不得再行核課期間規定為15年,則是為了避免取巧的納稅者故意拖延爭訟期間,違背公平合理課稅。

2018-08-25 06:19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出處: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