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所得計算規定
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合前2項規定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1、2項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第1項及非屬前項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