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銷售額逾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起開立雲端發票
該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於106年2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營業稅。是依前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起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其全球化營運及交易型態特性,與一般營業人不同,明訂該等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
該所進一步表示,考量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尚須耗費時間和人力,財政部發布令釋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緩衝期,於此期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