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死亡,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之保單,保單價值應併計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陳先生的父親所遺之保險,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未有前揭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陳先生父親為要保人,其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故要保人死亡時,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保單之權利價值,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故親屬之投保狀況,親人往往不清楚,納稅義務人如欲查明被繼承人投保狀況,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下載「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及備齊相關文件,寄送到壽險公會申請提供被查詢人的投保資訊,以利正確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