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者,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勿將所得年度(107年度)無婚姻關係之配偶列報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納稅義務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力。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因此應以上一年度(即所得年度)婚姻關係是否存在,據以判斷得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6年底與B君宴客結婚,嗣於107年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亦即婚姻關係於107年初辦理結婚登記時始生效力,A君106年度與B君尚無婚姻關係,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B君列報為配偶,虛列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90,000元,致短漏所得稅額21,000元,經該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之罰鍰4,200元。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之義務,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所得年度與配偶有婚姻關係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