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涉稅法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依三讀通過施行法草案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永久結合關係準用之。故現行所得稅有關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加倍減除及相關扣除額等規定,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施行法倘經總統公布並自108年5月24日施行,108年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二人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可適用合併申報及扣除額減除規定,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俾供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