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只有「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計畫」範圍者不得免徵,大法官審查後認為「一國兩制」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5日做出779號解釋宣告違憲,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但未指出明確方向,換言之,未來除可能一律免徵,也可能一律起徵土增稅。
本案源於台南一名蘇姓農民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劃區域,其中422平方公尺被政府劃為南122線道路使用,但未徵收,2013年間,土地賣給他人時,台南稅務局命繳土增稅20萬727元,蘇男不服氣打行政訴訟抗罰,窮盡審級救濟均敗北,因而聲請釋憲,主張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為何非都市計畫的就要?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平等原則,要求大法官解釋。
土地稅法與相關函釋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於非都市用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增稅,大法官認為這已與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意旨不符,要求有關機關於779號解釋公布2年內檢討修法。
大法官解釋,都市用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即大減,加上政府若財政困難,未即時徵收,嚴重影響地主權益,因此原法規定可免徵土增稅的目的正當,但非都市用地若遇到相同情形,地主所受的不利亦嚴重,卻無法免徵,兩相比較下顯有不合理差別待遇,決議宣告違憲。
不過大法官強調,免徵規定是在1994年修正,當時的立法意旨是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較市價低,縱使徵收時加4成補償,仍不足以彌補地主損失,因而透過免徵稍微減少其虧損,惟土地徵收條例2012年修正為「被徵收土地應按照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地主已獲得「市價」補償,是否仍有免徵土增稅的必要,相關機關修法時應納入考量。
釋字779號出爐後,蘇男可持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至於其他遇到相同情形的民眾,因未提釋憲,基於「禁搭便車原則」無法適用,且因解釋文已做成,其他人亦無法基於相同理由聲請釋憲。
引述自<自由時報>報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