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邇來有業者報運進口具零售包裝式樣之精油,常誤報為非零售包裝之稅則號別,如「TEA TREE OIL(茶樹精油) 5ML」,因具零售包裝供室內薰香用,應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第3307.49.00.00-7號,惟業者常誤報為第3301.29.90.00-8號「其他柑桔屬除外之精油」,以致影響通關時效,甚因補稅而生爭議。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第6類類註2:「……凡物品以具有劑量或零售為理由而歸入第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節者,概應歸入各該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節。」及第33章章註3:「第3303節至3307節包括適用作該等稅號所列之物品且為零售包裝之產品,不論是否為混合物(但不包括精油之水餾液及水溶液)。」等註解之詮釋,進口零售包裝之精油,如供室內薰香用,應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第3307.49.00.00-7號;如使用於身體按摩、嗅聞、塗抹、滴入水氧機擴香及抑制真菌生長等多項用途,非僅為供薰香使用,應申報為第3307.90.90.90-7號。以上因皆屬零售包裝而無稅則號別第3301節之適用。該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品進口時,應依據前揭註解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如對貨物之稅則號別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備齊申請書等文件(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查詢下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正確申報具零售包裝式樣精油之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