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昨(21)日公開104年度至110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表,統計結果,個人持有 3戶以上之人數及比率均呈逐年下降趨勢。
財政部指出,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亦得於房屋稅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現行稅制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
財政部說明,昨日該部財政資訊中心於網站公開104年度至110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表,係就各該年度房屋稅籍主檔(含應稅及免稅)資料,排除地下室(例如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機器房等)、騎樓、屋突、頂樓棚架,以及冷氣機、升降機、地下油槽、充氣膜造等構造,再排除共有房屋,即保留1人完全持有之房屋,且全部面積供非自住住家用者,統計個人按全國歸戶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隨著歷年房屋稅稅籍總件數呈自然成長趨勢,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總人數亦有所增加,其中持有3戶以上之人數均逐年減少,持有1戶或2戶之人數因之逐年增加,從持有多戶該類房屋者逐年減少情形分析,顯見囤房情形已有改善。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房屋稅屬地方稅,其課徵係基於享受政府公共服務之受益原則,按房屋現值採比例稅率計徵,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服務(例如公園、交通建設及社會福利等)所需財源,滿足地方財政之需要。目前房屋稅條例已具囤房稅機制,為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以達房屋稅負合理化,該部將賡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評定房屋現值,並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與地方實際情形規定徵收率,俾房屋稅回歸受益原則課徵。
財政部對公開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個人歸戶統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