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於三種身分之人所贈與之財產,雖非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仍應依法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計算遺產價值。惟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間與丙君離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甲君與丁君之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與丁君離婚而消滅,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丁君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但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仍應列入遺產申報,因贈與財產是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先瞭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併同死亡前2年內贈與前述親屬之財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