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應由產製廠商及進口人自符合資格及要件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退稅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退稅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
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三、先報廢中古車,再購買新車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新、舊法銜接之規定及維護民眾權益,倘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最後完成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則申請期間展延自本辦法發布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原為111年1月9日,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0年2月4日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舊機車車籍報廢,再於同年月5日請合格的車輛回收商辦理車體回收,最後於同年月8日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則本案汰舊換新最後完成日為110年2月8日,其適用之申請期間應自110年7月10日起算6個月,即至111年1月10日止。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