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 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君死亡時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資金200萬元為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且非被繼承人甲君現存的遺產,均不列入雙方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宜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之財產取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