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應以出售價款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如有上述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