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申報繳稅,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切莫心存僥倖,而誤認利用他人帳戶收、付貨款,可達逃漏稅之目的,如有上述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