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中有1筆支出金額90萬元,所取得統一發票載明購買商品之品名為沙發,因甲公司僅提示該統一發票並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亦未提示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故依前揭規定調減當年度交際費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