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洪小姐來電詢問,其上月將其名下3家上市公司股票各10,000股贈與未婚夫,已申報贈與稅並繳訖贈與稅款,今因個人因素,可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另依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洪小姐贈與未婚夫股票,若尚未向該3家公司股務辦妥股票過戶,確仍為洪小姐所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202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