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投資公司與乙公司協議於108年度轉讓子公司股票總價款8千餘萬元,乙公司陸續支付價款5千餘萬元後,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情事,經甲投資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3千餘萬元價款,最後於110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筆無法收回價款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股票的價款,應申報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無法收回價款的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調整補稅。
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