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一、舊制房地交易(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交易),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該土地交易損益應填入損益表第101欄。
二、房地合一稅1.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地),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05欄或第40欄或第48欄;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亦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58欄及第131欄。
三、房地合一稅2.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地),依下列3種交易情形分別填寫申報書:
(一)屬一般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依交易標的之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逐筆填載計算交易所得(損失)以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屬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2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
(三)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第22欄。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10年度將首次申報房地合一稅2.0,除原先舊制房地交易外,110年6月30日以前及110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將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1.0及房地合一稅2.0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利計算所得額及稅額。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