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繳稅困難者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有繳納稅款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針對繳納期間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不論是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只要是符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是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等情形(詳如附表),均可於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管轄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每期1個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利用網路申辦〔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手機版不支援)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郵寄及臨櫃辦理等方式向戶籍(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將儘速審理回復。該局於網站設置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修正規定〕,提供申請書表等即時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