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
(一)調高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22%,約517萬戶受益。
(二)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2萬元(由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增幅達41%,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三)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即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於兼顧租稅公平下,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之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及創新升級之需,並累積研究發展及再投資動能。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符合國際稅制改革趨勢
我國自87年度實施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係參考當時國際間稅制設計,目前渠等國家多已廢除該制度,改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或部分免稅制度,為符合國際潮流並簡化稅制及稅政、減少爭議,爰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及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規定。
(二)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1.甲案-部分免稅制度
獲配之股利金額37%免稅,餘額(63%)作為當年度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乙案-合併計稅減除股利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
下列2種方式擇優適用: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由17%調高至20%:
我國現行營所稅稅率為17%,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偏低,為縮小兩稅(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爰適度提高並配合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5%,該營所稅稅率微幅調整後仍具國際競爭力。
2.取消我國非居住者(即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並考量非居住者獲配股利加計扣繳稅款之總稅負未較我國居住者稅負為高,取消獲配股利於公司階段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3.適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由20%調高為21%)
鑑於現制下我國居住者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應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稅率(現制為45%),而非居住者股東僅扣繳20%,二者稅負差異相當大,衍生內資股東藉轉換為外資股東身分規避稅負問題。為促進內、外資股東間股利所得稅負之衡平,除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及改採股利所得新制,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適度調高扣繳率為21%,調整後與其他國家相較,尚屬適中,且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居住者,稅負不受影響,仍具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稅制改革屬全民稅改,透過調高綜所稅扣除額額度、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及檢討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吸引實質投資、協助企業轉型與留才攬才、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該部於今日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其中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提出【甲案】或【乙案】,將蒐集各界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業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之友善租稅專區,歡迎各界踴躍提供意見,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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