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