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另行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提出更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並已繳納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完成申報手續,嗣甲君主張其當年度應採用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求准予改採列舉扣除額,惟因甲君遲至該局核定後始提出申請,依規定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1年6月30日截止,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完成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儘速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