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乙君及丙君補償費分別為8,044,003元及1,979,236元,乙君及丙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分別申報其他所得4,022,001元及989,618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領取之佃農可能因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如果以前年度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