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貿易商進口服飾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於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尚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營業人如未依照規定辦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緩,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進口貿易商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李君,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李君姓名、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替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 (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1.05) × 1% =952元,因罰緩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緩1,500元。
該局呼籲,係屬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其買受人如屬個人,除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