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期限不得逾110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2年3月3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補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
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