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眾消費型態改變,市面上出現「無酒精啤酒」產品;無酒精啤酒雖可能不屬於菸酒稅課稅範圍,但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設廠機製清涼飲料品,國內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可產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係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無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反之,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則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之酒精成分未超過0.5%,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如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則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因此,國內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的無酒精啤酒,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