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甲君109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