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12年3月14日首次聯合辦理111年1至8月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11年1月至8月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申報貨物稅、菸酒稅(限無需加徵滯報金)、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數核定,代替摯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效力。相關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