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計3人,必須繳納遺產稅7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應繼分合計2/3)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7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