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已核定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自112年4月1日施行,籲請有意產製或進口加熱式菸品者注意相關規定



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7條,行政院已核定自同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於今(25)日配合修正發布「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說明,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定明「其他菸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另同年月8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他菸品」之菸酒稅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新臺幣(下同)1,590元,從高課徵。考量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品菸酒稅之計算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行政院爰核定上開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均自112年4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廠商倘有意產製加熱式菸品(下稱加熱菸)應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先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另國內產製加熱菸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完成前述程序後,始得開始產製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該部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1條規定,並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無法以支數計算者(如:粉末狀之鼻菸、小塊或片狀之嚼菸)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得以支數計算者(如:菸柱狀之加熱菸)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1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1公斤應以千支計算,即取稅額較高者為計稅單位。

財政部舉例說明,廠商於國內產製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每千支重量為0.8公斤,因按千支計算之稅額為1,590元[1,590(元/千支)×1(千支)=1,590元]較按公斤計算之稅額1,272元[1,590(元/公斤)×0.8(公斤)=1,272元]為高,依上開規定,應以千支為計稅單位。

202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