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105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106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逾2年之房屋遭法院拍賣情形,應再確認權利移轉證書年度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列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105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106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逾2年之房屋遭法院拍賣情形,應再確認權利移轉證書年度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列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