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9月間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於106年3月1日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漏稅罰。甲公司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應不得再行補徵。惟公司100年9月-10月(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依規定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甲公司卻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依稅捐徵稽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課期間應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06年3月1日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漏稅罰,並無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營業人認為逾期1日申報,無須加徵滯納金,所以不影響其權益,惟依稅捐徵稽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影響核課期間之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