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571次院會今(12)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透過完整配套措施,達到「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鼓勵投資臺灣,創造就業機會。
  財政部說明,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身心障礙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所得稅負擔,解決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及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45%衍生投資所得兩階段稅負較重及內外資股東稅負不衡平,影響投資意願及造成居住者股東藉轉換為非居住者股東身分規避所得稅負等問題。該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進行所得稅制整體檢討、修正,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促進公平合理
(一)調高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22%,約517萬戶受益。
(二)調高綜所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2萬元(由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增幅達41%,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三)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之稅率級距,即綜所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於兼顧租稅公平下,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尤能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提高投資意願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實施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多已廢除該制度,改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或部分免稅制度,為符合國際潮流並簡化稅制及稅政、減少爭議,爰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營利事業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及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規定。
(二)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廢除後,改以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取代,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2.獲配之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三)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
  我國現行營所稅稅率為17%,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偏低,為支應本次稅改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高扣除額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等所需財源,並縮小兩稅(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爰適度提高3個百分點,調整後仍具國際競爭力。
2.適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由20%調高為21%)
  為促進內、外資股東間股利所得稅負之衡平,除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及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並擬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適度調高外資扣繳率為21%,調整後與其他國家相較,尚屬適中,且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居住者,稅負不受影響。
  財政部強調,本次稅改藉由廢除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扣繳率等調整措施,增加之稅收,一方面合理分配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之股利所得稅負,提升其投資臺灣意願,進而創造就業,發揮「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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