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對於營利事業意涵之見解
納稅義務人除虛報免稅額外,另有短漏報營利、薪資及利息所得,即當依據不同情形,分別按其裁罰金額或倍數基準而為裁量權之行使並作成裁罰處分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列為裁量審酌事項,稽徵機關仍應於裁罰理由中交代,否則即有裁量怠惰,屬濫用裁量權限而違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得作為評定房地時價時參酌標準之一
期貨交易者將其持有之期貨契約了結,損益即已實現,形成一稅捐客體具體存在之事實,稽徵機關自得認定所得於斯時實現
縱其無故意難謂無過失是錯誤的法律見解